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,一些老年人出于老有所养的目的,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或者其他人。今天(8月9日)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,近年来,“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”案件类型多样,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。
新闻通报会现场/记者拍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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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李某作为被拆迁人,和拆迁公司签订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》,被安置人为李某和两个儿子。2018年李某和两个儿子签订《家庭房屋分配协议》,内容为拆迁所得的五套安置房屋全都归两个儿子所有,并由两个儿子赡养李某。之后李某诉至法院,表示儿子都没有尽赡养义务,赠与房产也没有进行权利移转登记,要求撤销《家庭房屋分配协议》。最终法院判决,撤销了这份协议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夏说:
杨夏: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,老人可以根据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,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者法定撤销权。如果是任意撤销权,应当是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在财产权属转移之前;如果是在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之后,老人就要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63条的规定,行使法定撤销权,但法定撤销权它有一个除斥期间,是1年,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,不存在中止、中断和延长。
“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”案件数量总体上升/来源网络
近年来,“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”案件数量总体上升,涉及案由主要有赡养纠纷、遗赠抚养协议纠纷、继承纠纷等等。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分析了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。
马立红:一是法律意识欠缺,通常没有书面协议;第二个原因是家庭结构变化,原有的平衡被打破;三是赡养行为悖于预期,养老目的难以实现;第四是涉案房产价值较高,而且多为老年人的唯一住房,一旦房屋的产权发生了转移,但是托付养老的最终目的有可能无法实现,对老年的生活会造成巨大的影响。
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/来源网络
我国人口已进入老龄化阶段,要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,应当在养老服务、健康服务、社会保障、社会参与、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。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存义建议:
林存义:建议家庭应当形成关心、关爱老年人的氛围;老年人处理个人贵重财产需谨慎;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寻求必要的法律援助;鼓励老年人在退休后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活动,发挥余热,实现自我价值。
记 者 苏 婉 编 辑 朱艳婷 主 编 程 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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